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25年5月7日发布的《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要求,为更好满足居民住房需求,进一步减轻缴存人还贷支出负担,现就下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25年5月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1%和2.6%,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2.525%和3.075%。
2.新调整利率适用于2025年5月8日(含)以后受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2025年5月8日前已受理但未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按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做好存量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2025年5月8日前已发放的贷款)利率调整政策衔接。对贷款期限(贷款时约定的还贷年限)在1年及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利率不做调整;对贷款期限(贷款时约定的还贷年限)在1年以上的,于2026年1月1日开始,系统自动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大力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管理机制,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制度,促进机会公平,逐步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向各类就业群体广泛覆盖,更好满足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刚性和改善性住房消费需求,吸引更多灵活就业人员来我市安居创业。
(一)明确范围自愿参加。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年满16周岁被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信用良好的个体经营者及其雇工、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设立专户协议管理。 灵活就业缴存人与沈阳公积金中心签订《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约定缴存资格、缴存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三)宽进宽出灵活缴存。 灵活就业缴存人可在规定的缴存额上下限内自主确定缴存金额,选择按月、按季、按年等缴存频次;未在协议约定时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补缴;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需选择退出住房公积金制度,并销户提取账户余额。
(四)提贷同权存贷挂钩。 灵活就业缴存人可按照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职工政策规定办理公积金提取、贷款,根据缴存金额、账户余额、缴存时长等因素,按照缴存贡献与贷款权利相匹配的存贷挂钩机制确定贷款额度。
(五)身份转换顺畅接续。 灵活就业缴存人与单位缴存职工身份发生相互转换时,缴存时长可接续合并计算,缴存余额可参与贷款额度计算。引导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接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缴存人异地就业,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移接续至异地继续缴存。
(六)提级防范管控风险。 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加强信息核查,防止“一人多缴、一人多贷”。提级防范逾期风险,贷前加强灵活就业缴存人贷款征信审查,贷后强化灵活就业贷款人逾期管理,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报送灵活就业缴存人贷款失信记录。
(七)灵活应对流动性风险。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资金与单位缴存职工缴存资金统一管理。资金流动性不足时,可通过发放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等途径补充资金流动性。
(八)升级智能化管理。 实行灵活就业缴存人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规范数据源采集,精准标注职业类别,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数据全要素管理体系,动态监测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业务状况,有效防控运营风险,智能推送政策和服务。
(九)多渠道提供便捷服务。 积极拓展住房公积金数字化服务场景,主动嵌入“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链条,依托辽事通App、“盛金办”小程序、手机银行、移动柜台及医保、社保等线上线下服务渠道,保证灵活就业人员享受方便快捷高效的住房公积金服务。
(一)支持个人所得税抵扣。 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参照单位缴存职工标准,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依法扣除。
(二)实行缴存补贴激励。 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除按照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结息方式、利率标准外,可享受缴存利息补贴,年度缴存利息补贴标准为住房公积金结息年度个人新增缴存资金的0.5%,利息补贴计算方式与正常年度结息保持一致。
(三)引导毕业生留沈安居。 重点面向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开展“安居留沈、青春向阳”政策宣传,对应届毕业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给予开户补贴激励,提升新就业、新创业群体购房预期和住房消费能力,吸引人才在我市就业安居。
(四)大力支持租房安居。 灵活就业缴存人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住房租赁企业房租,同时可享受住房租赁公司可以提供的特价房源和租金优惠等支持政策。
(五)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 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全生命周期帮扶,搭建政银企(个)融资平台,鼓励商业银行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优先提供授信融资支持。
(六)支持城中村改造安置。 灵活就业缴存人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取得房票的,房票使用金额不足购房款部分,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满足多元化安置需求,缩短征收补偿安置周期。
(七)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八)提供创业贷款贴息。 合乎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向经办银行申请最长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合乎条件的首次获得贷款的个体工商户,给予利率最高不超过2%的贴息补助,贴息补助期限最长1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九)助推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 鼓励特色农业、文化旅游、交通物流、品质养老等产业灵活就业人员积极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助力重点产业、特色产业、优势产业劳动者稳业安居。
沈阳公积金中心作为试点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层层落实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研究解决难点问题,全方面开展宣传工作,提升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意愿,确保试点任务有效落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计划;市财政局负责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相关工作经费给予保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配合制定推广我市高校毕业生缴存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发放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认定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质,提供基本养老保险缴纳信息,做好险金业务协同拓展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个体工商户注册信息;市医保局负责险金业务协同拓展工作;市房产局负责协调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业,实现灵活就业缴存人提取公积金直付房租,并指导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开展房票安置工作;市委金融办负责落实合乎条件的个体工商户首次获得贷款贴息补助,协调各商业银行对灵活就业缴存人给予个人融资支持,提供惠农金融服务;市总工会、民政局、邮政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教育局、残联等部门负责各自服务领域内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推广工作;市税务局负责配合落实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个人所得税依法扣除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营管部负责配合做好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和灵活就业贷款人不良信息采集等工作。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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